澳門國際青年智庫

章程 中文版

澳門國際青年智庫

章程

第一章

總則

第一條

名稱

本會中文名稱為“澳門國際青年智庫”,葡文名稱為“Usina de Ideias de Juventude Internacional de Macau”。

第二條

背景、性質與宗旨

一、背景

國之交在於民相親,民相親從青年起。青年是國家的未來,是世界的未來,是民族的希望,是人類的希望。青年是國家建設的棟樑,也是國際交往的活躍力量,贏得青年才能贏得未來。以青年為紐帶橋樑,深化中國與世界的理解合作,推動不同文明的交流互鑒,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凝聚蓬勃力量,匯聚希望之光。傳承友誼,成為文化交流的使者,攜手發展,書寫友好合作的篇章。

二、性質

澳門國際青年智庫為非牟利團體,兼具青年組織聯盟與智庫平台職能。本智庫所指青年一般指18-44歲青年人群,但支持、服務智庫的專家、顧問、導師不受年齡限制。

三、宗旨

澳門國際青年智庫以“國際視野、本土情懷”為價值觀,以“聚合、服務願意為中華民族未來發展貢獻的海內外青年科學家、青年思想家、青年企業家、青年藝術家、青年創業家、青年領袖”“構建服務國際青年發展、國際青年教育、國際青年社會責任與影響力、未來學術研究等組織的智庫聯盟”為出發點,以“為有志、願為的華人優秀青年提供參與全球事務、公益活動以及參與世界青年論壇的機會”“組織全球青年領袖合作行動”為切入點,以“促進世界未來領導者與海內外華人青年的交流與合作”“提升海內外華人優秀青年文化自信和價值觀自信”為著力點,旨在全球化和多元文化背景下最終實現全球青年群體的寬容、理解、認同,構建全球青年命運共同體。

第三條

地址

本智庫地址設於澳門提督馬路123號協華工業大廈7樓。

第二章

會員

第四條

會員資格

認同本智庫宗旨,在特定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,經一位或多位智庫成員推薦,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可稱為智庫個人會員。

認同本智庫宗旨的青年組織,經一位或多位智庫成員推薦,並獲得理事會批准同意後可稱為智庫組織會員,組織會員擁有兩名個人會員名額。

第五條

會員權利及義務

一、 本智庫會員擁有以下權利:

(一)選舉權、被選舉權、表決權;

(二)平等參加本智庫舉辦一切活動的權利;

(三)批評、建議、監督的權利。

二、本智庫會員須履行以下義務:

(一)遵守會章和決議;

(二)繳納會費;

(三)維護智庫合法權益。

第三章

組織機關

第六條

機關

本智庫組織機關包括會員大會、理事會、監事會。

第七條

會員大會

(一)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為會員大會,負責制定或修改會章;選舉會員大會主席團、理事會及監事會成員;決定會務方針;審查和批准理事會工作報告;行使法律或本會章程所規定的其他權限。

(二)會員大會主席團設榮譽主席若干名、主席一名、執行主席一名、常務副主席若干名、副主席若干名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(三)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,由理事會透過提前八天的掛號信或以簽收方式通知召集,通知書內須註明會議之日期、時間、地點及議程,如遇重大或特別事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。

(四)會員大會須在至少半數會員出席之情況方可作議決;倘若在原召集會議時間出席會員人數不足半數,則於半小時後於原召集會議地點進行第二次召集會議,屆時不論出席人數多少均可作議決,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。

(五)修改本會章程之決議,須獲出席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;解散本會之決議,須獲全體會員四分之三的贊同票。

第八條

理事會

(一)本會執行機關為理事會,負責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和日常具體會務。

(二)理事會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,設理事長一名、副理事長若干名、常務理事若干名、秘書長一名、副秘書長若干名及理事若干名。每屆任期為三年,可連選連任。

(三)理事長負責召開會議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理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第九條

監事會

(一)本會監察機關為監事會,負責監察理事會日常會務和財政收支。

(二)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、副監事長若干名及監事若干名,其由三名或以上單數成員組成。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出,任期為三年,連選得連任。

(三)監事長負責召開會議。會議在有過半數監事會成員出席時,方可議決事宜,決議須獲出席成員的絕對多數贊同票方為有效。

第四章

附則

第十條

經費

本會經費源於會員會費及各界人士贊助,倘有不敷或特別需用款時,得由理事會決定籌募之。


二零二一年一月十八日於第一公證署

公證員 李宗興